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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報稅: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上限金額調高為每人每月2,400元

2015/05/11

為鼓勵雇主提高對員工伙食費補助,落實照顧員工,達到為員工加薪之效益,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自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可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的上限金額,由原來每人每月1,800元調高為2,400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等雇主補助員工伙食的方式,有的是實際供給膳食,有的則是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但不論是那種方式,稅法允許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不超過1,800元(104年1月1日起調高為2,400元)的標準範圍內,可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進一步提出,雇主列報伙食費不論是按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放伙食代金方式,都必須是實際有支出才能列報,否則就是屬於虛列費用,會遭到補稅及處罰。 國稅局日前查核某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每月都取得多家便當業者開立之發票或收據,全年合計數達100餘萬元,列報為其他費用;該公司同年度伙食費項下又申報發給伙食代金100餘萬元,伙食費支出雖未超過稅法規定之限額,但同時申報多筆便當費支出仍屬異常,經國稅局深入查核後,該公司坦承確實免費提供員工膳食,並未實際發給伙食代金,也就是說,該公司虛列伙食費100餘萬元,除了被補稅將近20萬元外,還要額外負擔罰款。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核實列報伙食費,不能心存僥倖,以免被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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